監事會置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之;監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連任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二。。
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監事長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經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監事會與理事會以共同聯席會議方式舉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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